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5〕第8號(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潘功勝
2025年9月26日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理支庫業務審批行為,保障國庫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1號發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支庫業務審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商業銀行、信用社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代理支庫業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理支庫,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批,由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支庫。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代理支庫業務的審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信用社申請代理支庫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以下統稱初審行)受理與初步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統稱審批行)負責審批。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的,審批行同時為初審行。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國庫部門具體承辦代理支庫業務審批事項,負責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申請材料受理、相關文書制作送達、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六條 申請人原則上為擬具體承辦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或其分支機構。
第七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任何商業銀行、信用社不得開展代理支庫業務。
第二章 申請、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初審行依法制作代理支庫業務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并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公示。服務指南應當明確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相關事項信息、提交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
第九條 初審行轄內新設代理支庫,應當書面報經審批行同意后,開展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初審工作。
第十條 初審行應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轄內集中接收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材料的時間,相關公告發布時間不得晚于集中接收申請材料起始日前10日。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資產負債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三)內部管理規范,內控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和保密措施。
(四)所在地域的機構網點數量和分布能夠滿足代理支庫業務的需要。
(五)具備代理支庫業務所需的辦公場所,承諾獲準代理后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管理各項要求,設立或明確辦理國庫業務的部門,并配備足額、合格的國庫業務人員。
(六)具備代理支庫業務所需的技術條件,相關業務系統和內部網絡安全、高效,能夠全面、準確地記錄并反映所代理的業務信息;承諾獲準代理后,及時接入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的數據系統。
(七)資金結算渠道暢通,確保資金收支運行安全、穩定、及時、可靠。
(八)經營合規穩健,申請時前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被責令停業整頓、被接管等影響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的事項。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代理支庫業務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和有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材料目錄。
(二)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見附件1),內容應當包括機構的基本情況、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內控管理情況、信息系統建設和資金結算渠道情況、既往代理國庫相關業務開展情況、申請時前2年內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情況及整改情況、服務承諾等。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最近2個年度金融監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通報、審計報告等。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資料如為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四項內容,應當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前,初審行應當以適當方式與有關代理支庫相對應的財政部門溝通協商相關事項。
溝通協商后,由初審行和審批行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
第十四條 初審行應當成立代理支庫業務審批評審組,評審組組長由本行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國庫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根據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需要,選擇國庫和其他相關部門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正式人員擔任。評審組成員不少于7人,且應當為單數。
第十五條 初審行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指標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負責具體評審指標、評審方法與評審標準的制定,分支機構國庫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細化。
評審指標主要包括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等方面的金融管理部門綜合評價結果,網點覆蓋情況,內控管理情況,信息系統建設情況,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代理國庫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及代理支庫業務年審情況,業務安全綜合情況,申請材料質量等。
第十七條 初審行根據評審組評審結果擬定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以行發文形式報送審批行。
第十八條 審批行應當對初審行審查程序的規范性和初審意見的公正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初審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定,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審批行應當要求初審行進行解釋或修正。
審批行審查后,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制作決定書并依法公布,同時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報總行備案。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審批行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同時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經準予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以下統稱代理銀行)憑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與初審行簽訂“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承諾等。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對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各項制度要求組織開展代理支庫工作,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檢查,配合開展年審,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和風險防范體系,建立并完善代理支庫業務各項制度,并及時報送初審行國庫部門。
(二)及時、準確、安全、規范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撥付等國庫會計核算業務,不斷提升電子化業務辦理水平。
(三)履行國庫其他職責,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維護國庫資金安全;發現轄內代理鄉(鎮)國庫、國庫經收處、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等其他代理國庫相關業務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初審行國庫部門。
(四)按照國庫業務管理要求,將代理支庫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和材料等及時報送初審行國庫部門。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終,初審行應當對代理支庫業務開展年審。
第二十四條 代理銀行應當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初審行國庫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代理支庫業務辦理情況,同時填報代理支庫業務年審登記表(見附件2)。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國庫業務量、預算收支、系統建設等情況。
(二)國庫工作機構設置,國庫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變動情況。
(三)風險控制情況,包括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內部、外部審計等情況。
(四)上一年度代理國庫相關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情況及整改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初審行國庫部門在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代理支庫年審材料后,應當核實年審材料,并結合下列情況進行年審:
(一)現場或非現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
(二)日常管理情況。
(三)財政、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對代理銀行履職服務情況的反饋等。
第二十六條 初審行國庫部門應當在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年審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審結論,并告知代理銀行。確因材料核實等需要延期作出年審結論的,經初審行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對年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初審行應當督促代理銀行限時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報告。
初審行國庫部門應當將加蓋本行公章的代理支庫業務年審登記表報送審批行國庫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代理銀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為年審不合格:
(一)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內部管理混亂、國庫相關制度及國家重大財稅政策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
(二)挪用、盜竊國庫資金的。
(三)嚴重延解、占壓預算資金的。
(四)對撥款、退庫、更正(調庫)等業務審核不嚴,造成資金損失或重大負面影響的。
(五)違規修改國庫系統數據庫信息、屢次未按規定升級系統或出現設施故障等影響國庫業務正常開展的。
(六)核算質量低,屢次發生差錯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對本機構或下轄分支機構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發生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的;對本機構代理支庫業務過程中發現的轄內其他機構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的。
(八)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或嚴重違反“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的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準予代理支庫業務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保障國庫資金安全,初審行可以報請審批行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的代理銀行,初審行應當對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梳理代理銀行情況,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督促其限時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的行政許可決定、年審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與有關代理支庫相對應的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申請開展代理支庫業務的,適用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日”為單位的,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規程(暫行)》(銀發〔2005〕89號文印發)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制度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pdf
附件2:代理支庫業務年審登記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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