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3號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已經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5年9月29日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油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維護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所管轄其他海域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已建成投運的管網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用戶公平、無歧視地提供油氣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服務。
第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運行平穩、公平服務、有效監管的工作原則,按照油氣體制改革和產供儲銷體系建設要求有序推進。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問題,組織并指導派出機
構開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工作。
第二章 公平開放服務基本要求
第六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是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相應制度,公開與公平開放服務相關信息,公平、無歧視地為符合條件用戶提供油氣管網設施服務;在具備服務能力的情況下,不得拒絕為符合條件用戶提供服務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推進油氣管網設施獨立運營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運營業務和銷售業務實行財務獨立核算。
第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提供開放服務時,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與標準進行科學準確計量。
第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價格政策規定。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實行市場化定價的,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設施運行特點提供年度(含多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樣化服務。
第十一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服從國家應急保供指揮,依照各自職責確保油氣管網設施運行安全,保障油氣資源可靠供應。
第三章 公平開放服務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用戶注冊具體辦法,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注冊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等內容,公平、無歧視地向符合條件企業提供用戶注冊服務。
企業在申請注冊時,應當按照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求如實提供或填報相關信息。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等便捷化手段受理用戶注冊。
第十三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受理用戶服務申請的條件程序,并依照程序受理符合條件用戶提出的服務申請。
對不符合開放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的用戶申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對于不予受理或終止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書面給出說明或理由。
第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油氣管道輸送容量、地下儲氣庫庫容、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窗口期分配實施細則,明確相應的服務能力分配方式、退還與收回等內容,并依照實施細則開展容量分配。
第十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戶申請。
在集中受理容量服務申請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對可開放容量實行公平分配,受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用戶。
在分散受理容量服務或臨時容量服務需求時,應于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
同一受理方式中,申請容量服務能力超過實際剩余能力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在明確相關規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受理時序、服務周期、采暖季非采暖季使用情況等因素決定剩余容量分配,分配情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對由政府部門明確需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應急保供責任的油氣資源、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列入國家規劃的煤制天然氣和煤制油等油氣資源,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簡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穩定輸送服務。
第四章 合同簽訂及履行
第十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服務合同,并按照公平、無歧視原則向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條件用戶簽訂服務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制定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條款。
第十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中斷或取消合同執行,不得為提高管輸收入而故意增加管輸距離。
第二十條 用戶應當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油氣資源交付和提取義務,遵守合同約定的滯留時限等要求。
用戶已簽訂服務合同但未使用的服務能力或窗口期視同放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按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對開放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并對因泄密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信息報送與公開
第二十二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報送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情況,包括油氣管網設施基本情況、用戶注冊情況、用戶申請受理情況、合同受理及執行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報送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方式披露信息。
(一)主動公開信息。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通過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主動披露此類信息,包括本企業制定的公平開放制度、用戶注冊條件和程序、價格標準等。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對于用戶申請披露的信息,包括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剩余能力、技術標準、運行情況等,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通過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或其他書面方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每季度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或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公布上一季度公平開放情況。
第六章 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監管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
(四)通過企業數據信息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調取、分析和監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采取非現場監管、信息化監管等方式開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編制監管報告和下發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相關經營主體經濟損失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或拒絕受理符合條件用戶申請注冊的;
(二)未按照要求或拒絕受理已注冊用戶申請服務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油氣管道輸送容量、地下儲氣庫庫容、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窗口期分配或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與已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五)制定違反公平原則合同格式條款的;
(六)無正當理由拖延、中斷或取消合同執行,造成用戶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公平開放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油氣管網設施輸送能力和運行情況的;
(二)未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有關信息,報送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三十二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的;
(二)違反保密要求,泄露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已簽訂服務合同但未使用服務能力,對油氣安全穩定供應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惡意囤積油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油氣管網設施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據職責建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及相關用戶信用記錄,對違法失信行為加強信用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油氣管網設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公共服務的設施,包括管道、儲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屬設施,不包括與陸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發備案項目整體配套的集輸管道(井口集輸至處理廠、凈化廠的內部管道等)、井間管道、海上平臺到陸上終端連接管道、石化企業廠區和機場轄區內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鎮燃氣設施、加油站。
(二)用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油氣生產企業、貿易商、油氣銷售企業及大型終端用戶,包括原油、成品油 (含煤制油、生物質油等)、天然氣(含煤制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致密砂巖氣、生物質氣等)生產企業、城鎮燃氣企業、油氣零售企業、燃油(燃氣)發電企業、油氣工業用戶、其他大型油氣直供用戶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