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9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1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升法治意識,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推動實施婦女發展綱要、規劃,協調解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配備工作力量,做好本轄區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第六條 本省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加強部門性別統計工作,推進性別統計監測制度化建設,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保障、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符合規定的群團組織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婦女提供法律、心理、婚姻家庭、就業創業等方面的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群團組織應當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增強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男女平等教育,引導學生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的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合作,推動粵港澳地區婦女組織以及婦女間的交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婦女事業融合發展。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應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工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干部,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領導干部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內部規章制度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本單位婦女工作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工會女職工委員的意見;企業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涉及女職工權益事項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占職工人數比例相適應。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婦女參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或者修改以及開展協商議事活動,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參與表決。
第十五條 基層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引導婦女參與管理公共事務。
推動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新領域建立婦聯組織。
鼓勵和支持在本省工作、居住的港澳婦女加入當地婦女組織。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六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以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毆打、殘害婦女;
(二)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ㄈ┕召u、綁架婦女,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ㄋ模┓轻t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
。ㄎ澹┠纭墶埡ε畫,買賣女嬰,謊報、瞞報女嬰死亡、失蹤;
(六)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ㄆ撸┢渌址笅D女人身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耆、誹謗婦女;
。ǘ┮源烫健⑶謹_、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ㄈ┻`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音視頻、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ㄋ模┩ㄟ^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或者在廣告宣傳、商業經營等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
。ㄎ澹┢渌址笅D女人格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婚姻登記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疑似被拐賣、綁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婦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騷擾。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自我保護和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和車站、機場、地鐵、公交、商場、旅游景點、公園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建立防范性騷擾的工作機制,依法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并協助和配合有關單位開展相關案件調查工作。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婦女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音視頻、圖像等形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侵害婦女人格權益的信息。
婦女遭受前款侵害的,有權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停止或者制止侵權行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措施,停止或者制止侵權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預防、受理投訴、處置網絡侵權的制度措施,通過算法、巡檢、舉報投訴等方式,防范和制止通過網絡侵害婦女人格權益的行為,加大對相關網絡賬號的處理力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和旅館、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或者配合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提供生育全程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將孕產婦健康管理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加強孕期、產期和產后抑郁等婦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開展相關知識的科普宣傳,將符合條件的分娩鎮痛類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推動將產前分娩鎮痛評估納入產檢項目。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女性成員進行婦科疾病的免費普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完善乳腺癌、宮頸癌綜合防治體系和救助政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農村婦女乳腺癌、宮頸癌檢查項目,完善流動人口在常住地接受篩查的配套政策,加強對困難企業女職工、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等群體的公益性篩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落實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種人乳頭瘤病毒疫苗費用減免政策,推動適齡女性接種人乳頭瘤病毒疫苗。
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普及推廣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接種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婦女因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災害等處于危難情形的,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等組織以及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依法提供臨時庇護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和社會救助中,應當根據需要保障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開展城市更新、推進新城等重點區域建設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計和配置育嬰室、女性廁位等公共設施,推動在人流集中的場所設計、配置女性廁位與男性廁位比例不小于2:1。
女性廁位不足的地方應當通過加強潮汐廁位、男女通用廁間、男女可互換廁位等設施建設或者改造,解決男女廁位比例不均衡的問題。
鼓勵超市、商場、影院、旅游景點、客運樞紐和服務區等人員聚集場所配備滿足女性需要的公共廁所和育嬰室等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應當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等方式、措施,保障婦女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擴大教育資源供給,提供便捷的社區和在線教育等服務,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興辦適合婦女特點的職業教育事業,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
鼓勵用人單位有計劃地組織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等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婦女網絡素養教育,提升婦女對媒介信息選擇、判斷和有效利用的能力。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群團組織應當在數據與個人信息處理、自動化決策、算法推薦服務、頁面生態管理等數字領域促進男女平等。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職業性別隔離,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并可以采取發放創業貸款及貼息、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企業性別平等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考核、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退休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不得發布歧視婦女的招工、招聘啟事。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不得包含限制女職工戀愛、婚姻、生育及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不得以男職工調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等為由,解除與其同在本單位工作的配偶的勞動關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勞動,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女職工遭受職業病危害。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依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重體力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及其配偶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變更其工作崗位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一致。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完善與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生育保險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婦女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女性生育后回歸崗位或者再就業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等支持。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有關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女性年齡要求;在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環節,應當對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適當放寬期限要求、延長評聘考核期限。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擴大托育服務供給。
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適齡幼兒。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工會可以組織、代表女性勞動者與行業協會、相關用人單位或者企業代表組織,就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保護開展集體協商。
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制定或者修改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支付、工作時間、職業安全、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平臺算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聽取工會、婦女組織、女性勞動者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一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就學、服役、務工、經商、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婦女遷移戶籍。
第四十三條 婦女因分戶或者離婚,要求對家庭承包地進行分割承包的,發包方應當與其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并共同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權證書變更。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四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戶籍遷出、婚姻狀況、風俗習慣等為由限制、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其繼承權不受其再婚、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五條 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離婚、喪偶婦女有權再婚,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免費的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婚姻登記處緊鄰設立適宜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場所。
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提供醫學意見并進行指導。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單位平安建設工作范圍,完善落實家庭暴力發現、報告、處置機制。
第四十八條 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九條 在夫妻分居、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以及婚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通過恐嚇、跟蹤、騷擾、謾罵、誹謗、散布隱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女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
第五十條 夫妻離婚時,不得因女方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等為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損害另一方權益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在訴訟時效內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就學或者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訴訟中,女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五十一條 婚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未成年子女協議、調解或者判決由一方直接撫養的,任何人不得妨礙其行使撫養權,也不得阻撓另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權。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制度,建立糾紛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并會同婦女聯合會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培訓。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女性委員和調解員,在調解涉及婦女權益的糾紛時,充分聽取婦女訴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或者面臨侵害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采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拒不接受約談或者約談后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本辦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低收入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相應服務。
第五十七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可以通過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維權服務站點為婦女提供法律幫助、心理輔導、救助幫扶等服務。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