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
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
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
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
撫州市人民政府令
《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已經2025年8月15日撫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胡劍飛
2025年8月28日
撫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辦法
(2019年8月3日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25年8月28日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文化
第三章 生態經濟
第四章 生態文明制度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國家生態文明建設高地先行區,保障生態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美麗撫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而從事的各項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基本方針,堅持把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作為基本途徑,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統籌兼顧,依法推進,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本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所屬人民政府的職能規定,履行轄區內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推進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等融合為統一的整體。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生態文明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支持。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生態文化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推進生態文化建設,培育生態文明理念,傳承培育特色生態文化,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推動生態文明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形成崇尚生態文明的社會氛圍,建立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化載體建設,保護生態文化遺產,打造地方生態文化品牌,推動生態文化產業發展。加強“宜黃戲”、“廣昌孟戲”、“撫州采茶戲”、“撫州儺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及文物保護建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鼓勵創作具有撫州特色的體現生態文明理念的優秀文化作品。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態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引導和支持下列單位成為生態文明教育的載體:
(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非遺館等場館;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場所;
(三)其他適于開展生態文明教育的場所。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培育和倡導綠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導公民愛護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系統,保護野生動植物,按標志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等規定。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優先選擇綠色產品,減少購買、使用一次性產品,推廣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費模式。
建立和完善以政策鼓勵與商業激勵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推行碳普惠制度,鼓勵低碳行為,推動社會各階層參與節能減排,共創低碳社會。鼓勵綠色出行,倡導步行、騎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大力發展綠色低碳交通體系,不斷優化和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選擇新能源汽車等節能型交通工具。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倡導綠色辦公,推行節水、節電、節油以及無紙化辦公。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打造生產、生活、生態相融合的生態文明特色村鎮,構建山清水秀的生態安全格局。引導和帶動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的理念,提高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增強人民群眾對優良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生態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水日水周、節能宣傳周、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工作,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建立公民生態文明教育科普基地。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每年八月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月。
第三章 生態經濟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生態理念融入產業發展全過程、全領域,建立健全引導和約束機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依托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加快發展特色生態農業、綠色工業、現代服務業,構建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綠色產業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大對生態農業的扶持力度,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推進農產品綠色化、品牌化生產,推進農產品可追溯體系建設,支持以優勢企業和行業協會為依托打造區域特色品牌,改造提升傳統品牌,打造區域性優質農產品供應基地。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森林生態環境和林地資源為依托,引導發展林業香料、森林藥材、森林食品、林下養殖、森林景觀利用等林下經濟。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建立完善林權和林產品交易市場,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林下經濟發展,實現林業經濟與農業綜合開發、畜牧養殖、科技推廣等項目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促進生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綠色工業,淘汰落后產能,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和先進制造業、材料產業、醫藥和食品產業、數智文化和旅游產業、特色農業和深加工產業,形成有比較優勢和較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推動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向高端發展,促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
嚴格控制高危險、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重污染的項目建設,禁止引進、新建、擴建和改建不符合安全生產、環境準入條件的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保護、利用生態旅游資源,依托自然生態、田園風光、傳統村落、歷史文化等生態資源,發展生態旅游。不斷創新和豐富旅游業態,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旅游產品,促進旅游與文化、農業、林業、養生養老等相關行業的融合發展。建立健全旅游產業集群推進機制,推動旅游產業跨越發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加快發展綠色金融,構建以綠色信貸為主體,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多元服務互為補充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和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綠色消費,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支持綠色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針對綠色項目建設在債券市場上發行綠色債券。鼓勵發展綠色保險,在環境高風險領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城鎮新建建筑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推廣應用綠色建材,推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加強星級綠色建筑管理,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識制度。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結合本地實際,實施建筑節能、工業節能、公共機構節能、交通節能等工程,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開發節能環保型產品。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個人等參與科技攻關和管理創新,加大節能環保新技術應用推廣力度,加快產業轉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工業、建筑、生活以及農林廢棄物等資源再生利用,加強能源消耗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制,推進能源、水、土地、礦產、糧食等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商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推進廢棄資源再生利用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開展清潔生產,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第四章 生態文明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濕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國土空間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監管者及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林木資源、水資源和礦產資源進行核算,編制實物量核算賬戶,建立自然資源存量及變化統計臺賬,確定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間的增加量、減少量,定期評估自然資源資產變化狀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分類明確禁止和限制的環境準入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相關機制,穩步推進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提高生態保護整體效益。鼓勵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核算與評價、市場交易和制度保障機制,打造區域性生態產品交易中心。探索推進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用水權交易機制建設。
探索建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生態產品價值的資源環境要素價格形成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嚴格管控重點領域碳排放。開展森林、濕地、土壤等碳匯本底調查和碳儲量評估,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穩定現有固碳載體,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依法對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主要領導干部,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事實,充分考慮自然因素影響以及環境問題的特點,依法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作出客觀的評價。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損害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逐步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提高生態環境質量。
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強土地復墾利用,探索開展耕地輪作休耕。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并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施林長制,強化林地管理,嚴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加強森林保護與管理,對低質低效林進行提質改造。實施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不斷優化樹種、林分結構,預防火災和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質量,增加森林蓄積,增強森林生態功能。探索開展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施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水庫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完善河湖、水庫管護體系和監督機制。
加強植被與水源區保護,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建設河流生態岸線,改善河流生態環境。促進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維持和改善水體生態系統功能,推進撫河流域生態保護及綜合治理。
堅持節水優先,強化取水許可、計劃用水,水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加強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紅線管理。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嚴格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探索開展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落實濕地保育措施,維護其生態功能。在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過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壞濕地。因重大工程確需占用濕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在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區域建立濕地保護小區、小微濕地等,或者劃定為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和恢復生物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完善外來物種入侵防范體系,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監測、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掌握生物多樣性動態變化情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完善水質監測監管體系,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未達到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強化工業廢氣、建筑施工與道路揚塵、餐飲油煙、露天焚燒、燃煤鍋爐、揮發性有機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提高環境空氣質量。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并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強對產生、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推進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確定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重點。加強城市內河整治、消滅黑臭水體;加強污水管網建設維護,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強對噪聲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治力度。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無害化處理工作,改善城區綠化和道路環境、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創建宜居環境。
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加大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廁所糞污、村容村貌等綜合治理力度,探索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加強鄉村建設規劃管理,遵守一戶一宅等有關規定。完善農村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提高農村人居環境質量。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統籌安排礦業活動,引導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狀況和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規劃。依法監督相關責任單位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尾礦庫治理等工作,防范化解礦山領域生態環境風險。探索建立第三方礦山生態修復和尾礦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加強本轄區重點區域、領域環境風險綜合管控,提升生態環境監測公共服務水平和效能。加強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排查,開展重污染天氣、飲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氣體等關系公眾健康的重點領域風險預警監測。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應當依法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區)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縣(區)人民政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每年對縣(區)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進行考核評價,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異化考核。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結果綜合運用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與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部門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和發布機制,每年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評價情況,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及目標評價考核結果、財政資金保障的重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社會反映強烈的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公眾參與的信息反饋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資金投入,統籌使用資金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環保公益組織等實施環境公益項目。
第四十六條 探索建立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引導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明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智力引進,加大科技投入,增強對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科技研發、科技項目和科技平臺的支持力度,推動相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對生態環境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對市、縣(區)人民政協及其組成單位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民主監督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決策前,采取聽證、論證、生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和社會公示等措施,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對涉及特定利害關系人的生態文明建設決策事項,還應當征求特定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對生態文明建設、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能情況進行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五十二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管理制度、村規民約、管理規約等形式,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調解因環境污染產生的民事糾紛。
第五十三條 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審判機關作出環境公益訴訟判決后,需要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鼓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援助,為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而未公布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社會、媒體監督的;
(三)未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關生態環境的舉報或者不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未依法共享生態文明相關數據的;
(六)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鑒定評估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鑒定評估報告。鑒定意見或者鑒定評估報告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