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安部
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網信辦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退役軍人部發〔202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廳(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解放軍各單位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辦公室):
為切實規范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依法維護軍人和退役軍人榮譽、名譽,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制定了《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網信辦
公 安 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25年9月22日
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部署,規范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進一步發揮褒揚激勵作用,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下榮譽標識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退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獲得且在退出現役后繼續依法持有的軍隊勛章、獎章、紀念章、證書等個人榮譽標識;
(二)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的表彰獎勵所發放的獎章、證書等;
(三)退役軍人優待證、退役軍人家庭懸掛的光榮牌等。
第三條 榮譽標識體現國家和軍隊對退役軍人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做貢獻的褒揚激勵。榮譽標識持有人應當崇尚和珍惜榮譽。
第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軍隊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使用退役軍人榮譽標識,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有利于體現褒揚和激勵作用,有利于維護退役軍人良好形象,有利于傳承和弘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愛國主義精神,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勛章、獎章、紀念章。
第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毀損退役軍人榮譽標識。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退役軍人的榮譽,不得利用退役軍人榮譽標識開展有損軍隊、軍人和退役軍人形象的活動,不得以“退役軍人”的名義從事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宣傳退役軍人榮譽標識相關政策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與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的協同配合機制,做到信息聯通、問題聯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退役軍人榮譽標識的使用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除退役軍人以外的其他優撫對象涉及的優待證、光榮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的表彰獎勵向單位所發放的獎牌、獎匾等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