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22 20:52:35 正義網
歷任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靖州縣)委常委、副縣長,辰溪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沅陵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的鄧某金,曾被表彰為湖南省政府研究室系統先進個人,并榮立一等功。其因受賄248.7萬元,被湖南省中方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
2024年6月21日,鄧某金因涉嫌受賄罪,被懷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執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某金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中方縣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鄧某金利用擔任靖州縣委常委、副縣長,辰溪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沅陵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羅某某、儲某某、張某某等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協調解決矛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4.9萬元,其中未遂85.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一等功榮譽證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鄧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獲得一等功榮譽,其過往工作表現優秀,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量。檢察官認為,該證據與量刑無關。法院認為,過往工作表現不屬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故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縣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2025年2月7日,中方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受賄既遂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9.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已繳);對被告人受賄未遂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9.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鄧某金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縣法院公布了鄧某金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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