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22 15:19:41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加強司法審判與基層治理的協同聯動,共同提升涉集體經濟組織糾紛的源頭預防與化解能力,今天(10月22日)上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案件審判白皮書》,并通報涉農村集體經濟糾紛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寶山區某甲村民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農村集體財產,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決定處分的,構成越權代表。越權代表行為僅對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超越權限的善意相對人有效。
案例2 某實業公司與潘某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是企業承包經營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一種盤活農村集體經濟、增加集體資產收益的方式。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后,承包方應將承包經營期間占有的集體企業的場地及其他資產返還給集體企業,同時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或審計。法院審理時應理清集體資產范圍,例如集體所有的廠房、設備、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對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資產負債歸屬進行確定,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案例3 某商業銀行寶山支行與某制造公司、某實業集團公司、某經濟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營利法人,也不同于非營利法人,在法律上屬于特別法人。其行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集體財產對外擔保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村民大會或者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對外擔保事項,亦應經過村民大會或者成員大會討論決定。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審核擔保人的股東決議時,應注意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殊性。
案例4 寶山區某村民委員會與某玉器加工廠、錢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農村集體土地具有特殊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本案所涉租賃土地屬集體土地,土地用途為農民住宅用地。寶山區某村民委員會將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給某玉器加工廠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固定添附的費用系其實際損失,應由租賃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分擔。
案例5 劉某與寶山區某村民委員會健康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村委會對于農村集體所屬財產不僅有管理職責,也負有法律上的安全維護義務。一旦發生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事故,村委會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事發場地屬某村民委員會所有,未能證明倒塌墻體系他人建造或所有,應認定事發場地上的建筑物歸某村民委員會所有并管理,場地上的建筑墻體倒塌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理應由其對外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5-10-22 15:19:4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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