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第2251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魯民初字第2251號
原告段某學與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撤訴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訴訟費15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侯高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亞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